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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东金条服务电话
2024-04-22 21:33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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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行利用游戏人物形象及游戏数据(ju),三被告被判(pan)侵权,原神(shen),原告,涉案

克日,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(fa)院审结了原告上海(hai)米哈游影(ying)铁科技有限公司(si)(简(jian)称米哈游影(ying)铁公司(si))诉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(si)、张某、林某著作(zuo)权侵权及没有正当(dang)竞争纠纷一案。

法(fa)院认定被告在微信公号和(he)应用小(xiao)程序中私行利用《原神(shen)》游戏人物形象及游戏数据(ju),构成著作(zuo)权侵权及没有正当(dang)竞争,判(pan)令三被告立即(ji)停(ting)止涉案侵权举(ju)动,其中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(si)、林某共同赔偿原告米哈游影(ying)铁公司(si)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余元,被告张某对其中10万元经济损失及悉数合理支出承(cheng)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私行利用《原神(shen)》游戏人物形象及游戏数据(ju),三方成被告

石景山法(fa)院经审理查明,原告米哈游影(ying)铁公司(si)经上海(hai)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(si)允许,依法(fa)享有《原神(shen)》游戏中所有美(mei)术素(su)材及游戏画面的著作(zuo)权。《原神(shen)》游戏曾获“2021年(nian)度最好移动游戏”等多项荣誉,其用户数目庞大、著名度极高、影(ying)响力庞大。

该案被告未经原告允许,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利用《原神(shen)》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作(zuo)为头(tou)像,并在其发布(bu)的文章中大量利用了《原神(shen)》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及相关美(mei)术素(su)材,多篇文章阅读量达到10万以上。被告在其运营的“抽卡分(fen)析小(xiao)工具”等应用程序中模仿《原神(shen)》游戏的登录界面并以没有正当(dang)本领获取《原神(shen)》游戏用户的抽卡数据(ju)及角色数据(ju)等数据(ju)信息。

别的,被告亦在抖音(yin)、哔(bi)哩哔(bi)哩等多个平(ping)台上发布(bu)了与《原神(shen)》游戏相关的图片和(he)视频,以及推广(guang)涉案小(xiao)程序的视频。经原告函告后,被告仍未停(ting)止上述举(ju)动。对此,原告米哈游影(ying)铁公司(si)认为被告的举(ju)动构成没有正当(dang)竞争及著作(zuo)权侵权。故请求(qiu)法(fa)院判(pan)令三被告立即(ji)停(ting)止侵权举(ju)动并判(pan)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6.86万元。

三被告辩称,被告谋划的公众号没有会与《原神(shen)》官(guan)方公众号造(zao)成混(hun)淆,公众号中涉案文章是对《原神(shen)》游戏的介绍、引流,符合著作(zuo)权法(fa)关于(yu)合理利用的规定。别的,被告称涉案小(xiao)程序中的“抽卡分(fen)析”界面为《原神(shen)》的官(guan)方页面,被告利用的数据(ju)泉源(yuan)于(yu)《原神(shen)》官(guan)方社区“米游社”,是由用户将相关代码复制粘贴至(zhi)被告平(ping)台后形成的数据(ju)分(fen)析效果,原被告两边主体之间是用户干系而非(fei)竞争干系,没有构成没有正当(dang)竞争。

法(fa)院:认定侵权并构成没有正当(dang)竞争

石景山法(fa)院经审理后认为,该案中,被告方未经权利人授权大概可(ke)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、官(guan)方网站、微信小(xiao)程序、手机应用程序以及微博(bo)账号中大量利用《原神(shen)》游戏人物、武器等图片,上述举(ju)动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(mei)术作(zuo)品享有的信息收集传(chuan)播权,构成著作(zuo)权侵权。

被告方通过运营介绍《原神(shen)》游戏的微信公众号并开发、运营专门针对《原神(shen)》游戏的小(xiao)程序、App,其谋划局(ju)限及用户与原告高度重叠,应认定两边存在竞争干系。被告方将《原神(shen)》作(zuo)为涉案微信公众号即(ji)“原神(shen)创(chuang)意工坊”的称号进行凸(tu)起利用,并以《原神(shen)》作(zuo)为文章标题(ti)发布(bu)广(guang)告,上述举(ju)动显然属于(yu)商(shang)业举(ju)动,容(rong)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(hun)淆误认,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商(shang)业互助、允许利用等特定联系。别的,被告直接利用《原神(shen)》游戏登录界面作(zuo)为其专门针对《原神(shen)》游戏开发的应用程序的界面,亦可(ke)产生(sheng)《反没有正当(dang)竞争法(fa)》意义上的混(hun)淆误认效果,故应依据(ju)《反没有正当(dang)竞争法(fa)》第六条认定为仿冒混(hun)淆举(ju)动。

被告运营的“抽卡分(fen)析小(xiao)工具”等涉案应用程序在获取《原神(shen)》游戏用户的游戏数据(ju)时并未对此进行任何提示并征得用户赞同,而用户由于(yu)该应用登录界面与《原神(shen)》游戏登录界面相同,故很难认识到其游戏数据(ju)已被被告方获取。“抽卡分(fen)析”应用程序在获得用户数据(ju)后得出的分(fen)析效果与《原神(shen)》游戏中的分(fen)析数据(ju)相同,被告在宣传(chuan)推广(guang)相关应用程序时亦宣称“原神(shen)最新的抽卡分(fen)析获取链接的体式格局(ju)已更新”,因此,涉案应用程序没有仅通过技术本领以没有正当(dang)体式格局(ju)获取并利用了《原神(shen)》游戏玩家的游戏数据(ju),而且使游戏玩家无需登录《原神(shen)》游戏甚(shen)至(zhi)无需装置《原神(shen)》游戏即(ji)可(ke)获得游戏数据(ju)分(fen)析效果,必然致使《原神(shen)》用户流量有所减少。因此,被告方运营的被诉侵权应用程序在未取得原告允许及征得《原神(shen)》游戏用户赞同的情况下,获取相关游戏数据(ju),并针对《原神(shen)》游戏产生(sheng)了肯(ken)定的替换效果,损害了原告基(ji)于(yu)运营《原神(shen)》游戏产生(sheng)的合法(fa)权益(yi)和(he)商(shang)业利益(yi),同时对游戏用户数据(ju)安(an)全(quan)造(zao)成影(ying)响,属于(yu)《反没有正当(dang)竞争法(fa)》第十二条规制的没有正当(dang)竞争举(ju)动。

法(fa)院认定,涉案侵权举(ju)动由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(si)及林某共同实施,张某为上述二被告实施侵权举(ju)动提供了便利,起次要和(he)辅(fu)助感化。基(ji)于(yu)上述理由,法(fa)院依法(fa)作(zuo)出上述判(pan)决,认定被告方实施了著作(zuo)权侵权及没有正当(dang)竞争举(ju)动,判(pan)令三被告立即(ji)停(ting)止涉案侵权举(ju)动,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(si)、林某共同赔偿原告米哈游影(ying)铁公司(si)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余元,被告张某对其中10万元经济损失及悉数合理支出承(cheng)担连带赔偿责任。目前,该案三被告均提出上诉。

新京报(bao)记者 张静姝 通信员 易珍春 刘(liu)军(jun)

编辑 刘(liu)倩 校正 赵(zhao)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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